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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2016年、2017年有关校园欺凌一系列制度文件的出台,我国防治校园欺凌开启了法治思维模式,其严肃性、权威性得到极大提升。
但施行至今,事后惩治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缺陷:对欺凌者的惩治往往难以起到触及灵魂的常态化教育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隐匿性欺凌的发生。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列出五类教师必须制止的学生行为,进而明确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近些年,校园欺凌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其治理力度也逐年加大,但此类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安徽省歙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欺凌另一名女生。网传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打另一名女生的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了20下,打完后还让其他女生继续打。
安徽一名13岁女生在厕所内被另两名女生掌掴64次后晕厥。
陕西省安康市,一名初中学生被人谩骂、连续扇耳光,并被打人者逼迫下跪。
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事件表明,校园欺凌事件性质难以明确界定,校园欺凌事件的防范也需多方主体共同努力。
校园欺凌因其特殊性,即便是最有效、最严厉的事后制裁,对安全感的增量都是较为有限的。在重视以事实制裁为主要功能的事后惩戒的同时,必须加强事前干预。从这个角度而言,防治校园欺凌应进一步发挥学校的关键主体作用。
学校作为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主要地点,应成为校园欺凌防治的主体。近年来,校园欺凌的情形不断变化,例如班级里班干部利用职权对某些同学进行欺压,诬陷挑衅其他同学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难以发现,但却对受害学生的心理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童年受到欺凌的孩子一生都会活在阴影当中,会对其性格、为人处世、与人交往以及工作的方方面面造成影响。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甚至会落下终生残疾。
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学校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教师作为校园欺凌的一大主体,在教师培训上,应将防治校园欺凌纳入教师校本培训内容,使教师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校园欺凌防治意愿,提升处理欺凌事件的能力。
学校不仅要从教育方面对校园欺凌说“不”,更要从多方面对校园欺凌进行防治。例如利用AI报警器对校园欺凌进行监控,学校在安装AI报警器后,会对全校学生做培训——当遭受到欺凌或者粗暴对待时,就大声喊救命或者老师快来,学校老师会在3分钟内赶到,并对欺凌者进行严肃处理。这样,无疑对每个学生提供了巨大的心理支持和精神保障,对有可能发生欺凌行为的学生产生非常大的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学生来说应做到“三不”: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以及不做附和者和冷眼旁观者。
除此之外,家长作为防治校园欺凌的一大主体,学校应作为发起人,建立家校“零欺凌”责任共同体机制。
学校教师要重点阐述校园欺凌对于施暴者与被欺者具有双向危害,让家长明白暴力、辱骂等行为是孩子不良心理状态的表现,改变部分家长“只要自己孩子不受气宁可赔医药费”等错误思想。定期对重点关注家庭进行回访交流,与家长交换意见,让家长成为欺凌苗头早发现、早教育第一人。
学校作为防治校园欺凌的关键主体,有赖于从多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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